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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70年大限:政府保留有偿续期空间

发布: 2009-3-23 09:39 |  作者: 李乐 |  来源: 中国经营报 

        城乡有别 国土部新规细化“农地入市”

  《土地管理法》的修订将在年内审议。一份名为《土地管理法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“征求意见稿”)的文件,开始在全国国土厅局系统“征求意见”,总计49个新增法条赫然在列。
  在此之前,这份文件已经经过了国土资源部各司局的讨论。
  然而,这却是一份充满了“谨慎”与“保守”的“征求意见稿”。49条新规当中,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”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“无偿自动续期”,其预留操作空间的用意明显,而被视作小产权房生存空间的宅基地转让范围,也被严格限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,向城镇居民转让仍无可能。

       “新军规”:49条仍“保守”

  尽管拥有49条新增“军规”,但相比于2008年夏天国土资源部内部讨论的“草案”,“征求意见稿”开始“有限回收”。据了解,“征求意见稿”将形成《土地管理法》的基本框架,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将审核该法。
  “现在,国土资源部正在就‘征求意见稿’征求地方国土系统的意见。”3月18日晚,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一位消息人士向记者证实。
  他告诉记者,“征求意见稿”新增 49条“新规”,涵盖了农村集体土地权利、承包经营权流转、土地督察、土地使用权到期处置、宅基地权利、土地交易、征地及其补偿、土地调查登记、耕地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。
  在此之前,《土地管理法》的修改在十届人大期间就已经被列入“一类立法”范畴,本应在十届人大任期之内完成,但由于牵涉土地财产权等一系列核心敏感问题,一直拖延至十一届人大,《土地管理法》仍在修改。
  记者了解到,2008年夏天,国土资源部内部曾起草了《土地管理法》的“草案”,供内部讨论,在那份“草案”当中,“已经具体到了‘法条’,是一个比较详细、全面的方案”,前述消息人士称。
  在这份“草案”中,对现行《土地管理法》多有突破,如宅基地可以抵押、明确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无偿续期,这份草案甚至还为符合土地用途的“小产权”房预留法律空间等,其激进程度,可见一斑。
  然而,当下谨慎代替了“草案”中的“激进”,在“征求意见稿”的文本中,上述内容都已经“删除”或“调整”。

       70年后“续期”:替换“无偿”条款

  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之后如何续期,便是被“调整”的内容。
  “我现在了解的情况是,在‘征求意见稿’中的第103条,单独列了一段表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。”消息人士明确告诉记者,这是为了对接此前《物权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 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,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期限,为70年。
  不过,相比于2008年夏天的那一版“草案”,该法条就显然经过了调整。在 “草案”中,该法条的表述为“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无偿自动续期”,相比于“草案”,“征求意见稿”以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”替换了“无偿自动续期”,“无偿”的表述不再明确,也将不会再进入法律。
  “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,现在还说不准。”一位长期从事土地制度研究的专家表示,他认为,如果《土地管理法》的修订中明确了“无偿”,那么,政府将肯定不能在续期中收取费用,而以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”作为表述,“就可以是无偿,也可以是有偿,这样就有了回旋的空间,按照届时的情况管理,实际上把这个权力交给了政府。”他强调。
  他还告诉记者,即便政府采用住宅用地有偿续期的方式,也会由各地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“收费标准”——因为全国的地价不同。而在北京,已经有按1300元/平方米价格续期的说法流传,但仅限于房地产业内,官方始终未予证实。
  另外,目前的“征求意见稿”中,还明确了非住宅用地将采用有偿方式续期,并且要求提前一年申请续期,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以外,应当予以批准。不过,对于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收回的土地,将采用无偿的方式,至于地上物以及设施则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赔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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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uest (2009-3-23 16:45:16, 评分:0)

这一消息出笼,更加没有人买房子啦!

Guest (2009-3-24 09:10:12, 评分:0)

立法方向和思路距离人民,尤其是农民的需要越来越远了,立法速度总是远远落后与实际需要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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